口頭病假=缺勤?
事件: 本人在last day同前僱主計算人工時, 前僱主話因為本人"缺勤"要扣本人大假1.5日。前僱主口中講的"缺勤"指的是本人試過經痛, 頭痛(少許不適)無去睇醫生直接返家休息。
當時(身體不適時), 本人有清楚同前僱主講明「因身體不適要回家休息」。第一次前僱主還問我會否睇醫生,我話:「去唔到,行幾步都好辛苦。」前僱主當時叫本人回家休息。從來無話過要扣人工、大假之類。
合約: 前僱主同本人的僱用合約亦有一項寫明"You may claim sick leave up to 12 working days per annum and your doctor's sick leave certificate is required when your sick leave is one full day or more."
問題1: 缺勤在什麼情況下構成? 本人唔舒服話要回家休息是否構成"缺勤"?
問題2: 合約咁寫意即一日病假或以上才要病假紙證明, 本人的過案係早走幾小時回家休息, 前僱主記錄我"缺勤"時數, 並在最後一天將"缺勤"總時數扣以我大假(人工)來抵消是否恰當? 我可以提出反對嗎?
問題3: 承上,如果提出反對時,前僱主仍然唔肯妥協,堅持扣我錢,勞工處 / 法庭對此作出那些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