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
補充;根據法例要求,年假的發放,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年假日數超過10天,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故此,年假的放取可雙方共同商議,共同處理,避免干犯法例要求。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補充;根據法例要求,年假的發放,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年假日數超過10天,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故此,年假的放取可雙方共同商議,共同處理,避免干犯法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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