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公司無故要我將手頭上工作轉俾另一個同事,令我無野做,是否無理解僱?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June 24, 2015, 09:48 (3910 天前) @ suet

我已工作4年,最近公司無故叫我將所有工作轉俾另一同事,令我無野做,我有一個月通知期,我有無遺散費拎返?

多謝閣下的查詢,工友首先要符合下列資格可以享有遣散費:
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滿兩年以上及
(一)遭僱主以裁員為理由解僱或
(二)因僱主未能供給工友工作,引致停工。

僱員在下列情況被解僱,可視作因裁員而遭解僱:
(一)僱主己經或打算停止營業;
(二)僱主搬遷工作場所;
(三)某種工作需求減少,以致解僱工友。

「 解僱」一詞包括:
(一)通知期解僱或無理解僱;
(二)合約期滿,僱主不再續約;
(三)僱員合理地恐懼身體因繼續受僱會受危害或受僱主荷待而終止合約。
注意:除非僱主能提出相反證明,否則所有解僱都被視作因裁員而遭解僱論。

遣散費計算方法:
(一)月薪僱員:月薪 x 2/3 x 年資
(二)日薪僱員:日薪 x18 日 x 年資
(三)件工僱員:平均每日正常收入 x18 日 x 年資
(四)假若工友享有公積金或強積金,僱主供款(公積金)或供款的累算額可用作對沖僱員應得遣散費的總額。工友要在解僱後三個月內用,面向僱主提出遣散費要求。
(五)僱員領取遣散費的款額及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見附表:
生效日期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2003 年 10 月 1 日 2004 年 10 月 1 日及以後 43 不設上限 39 萬元 39 萬元
計算亦適用於長期服務金。
服務年資超逾可追溯的年期後則折半計算。
如月薪超過 22,500 元之僱員,仍以 22,500 元月薪計算(工資上限根據工資的雙方變動而定期檢討及調整)。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