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領取病假問題
多謝閣下的查詢,合約簽署是雙方承諾的保障,合約應在工作日期前簽署,辭職時才發現未簽署合約,考慮是否存在多種因素,公司已接受閣下之辭職信,同意最後離職日子11/7/2015,倘若既得權益沒有受到損害,補簽合約合理問題則由閣下作評估。放取年假和病假是兩個項目,按法例要求,病假不少於連續 4 方可獲4/5之疾病津貼,星期六及日不用上班,需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如有薪則屬全薪,其餘獲4/5工資。如在病假期間有醫生證明即仍在病假中,若醫生紙證明病假放取至最後離職日後,公司要將未放取之年假及補假薪金計算,給回閣下。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