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在我請病假期間要求更改工作性質及暗示要我請辭
我在公司工作快6年(全職),2014年12月尾因在家跌倒受傷,獲得醫生批准,至今已請了累積50天的病假。
現在仍於病假中,今天接到公司電話,與我洽談康復後上班的安排:公司要求由我請假前到跨區工作可獲得車費津貼的安排,削減(剋扣)至不再提供車費津貼。我沒有答應,但告訴她我收入不多,沒有津貼很難維持生計。她跟我說如我不想接受新的安排,可以辭工,但需要一個月的通知。
1. 我應怎樣計算我可以獲得的有薪病假?
2. 我可否獲得公司的疾病津貼?如有,應附上什麼資料給公司?
3. 公司在我放假期間,暗示叫我辭職,更剋扣我原有的車費津貼,這是否觸犯僱傭條例?我應如何處理?
本人學歷只有小學程度,沒家人幫忙,只能請求別人幫忙打這些字,希望閣下能回答幫助。萬分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