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合理解僱/被僱主終止僱傭合約
你好,有意求助:
本人於六月份,按公司要求,持續地需即日往返香港及澳門工作;其間公司仍不斷委派新工作(包括其他外勤職務);但公司未有考慮外勤後,我沒有時間處理辦公室文職工作,不斷要求緊急處理各類客戶要求,至本人不勝負荷,於月中病倒,基於責任心亦仍然外勤…但公司要求變本加勵,無計可施後於6月24日發電郵向管理層申訴工作過於繁重,管理層書面答允暫把工作交由其他同事分擔,但事後於上周五要求問責,指有客戶投訴我,並指責我態度有問題需自我檢討…
至今天,原本預約會進行跟進會議,但會議期間,管理層指雙方難以再繼續合作,由公司2位董事要求我趕於見證人(另一位同事)下班前簽署同意終止僱傭合約,經多番追問理據,董事先說是客戶投訴,但拒絕透露投訴內容;後來說是由於我曾於6月24日發電郵投訴分工安排,指公司覺得無法合作下去…
由於本人自問盡忠職守,即使發燒仍堅持往澳門外勤上班…為此覺得有關終止合約的理由非常不公允,故想查詢幾個要點:
1. 是否僱主已按法例或合約,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終止僱傭合約,就無需交待合理的終止僱用原因?
2. 如仍需具備合理原因,因曾被投訴工作過度苟求需被終止僱用,是否足以構成合理的理據?
3. 僱主指出有客戶投訴但無法說出投訴事項,由於我本身職位具專業性,日後如果僱主對其他人提供不盡不實的指控,會嚴重影響我的生計,我應如何是好?
4. 作為僱員,投訴後反被指責, 可以如何訟裁或者求助,以取回公道?
盼覆,羅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