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解僱?
我情況係咁的,喺一間 cafe 返咗四個星期工(六月二十三號開始),但唔係每星期都夠十八個小時,開頭返工時經理除咗口頭同我講每小時五十蚊以外,其他任何條款,例如每星期要我返幾多個鐘、有冇試用期之類就完全冇同我提過,到而家都冇比 contract 我簽,但 mpf 就填晒。同時我會經常見到個 hr 同事,但佢就從來冇主動向我提過任何有關合約或僱傭事宜。當初入職時經理明示暗示希望我可以長期做落去,但結果係我四個星期都返得好少,都唔止一次 cut 我鐘,例如有一次返工前一日叫我遲三個半鐘先返,有幾次直頭做做吓叫我早幾個鐘走。然後連我比咗日子話我幾時可以返工都唔覆,我就唯有問佢其實係咪唔需要我返工,因為我冇可能日日坐喺度等佢叫我返工,一係佢就事先同我溝通好,咁就唔會有呢啲情況發生。跟住佢就覆我係,其實都唔係咁忙,cannot give you more hours,叫我 find another job。咁我想問,
A:咁算唔算即時解僱?
B:呢件事僱主有咩責任要負?
C:有冇乜嘢係我可以追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