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多謝閣下的查詢,在領事館打工仍須遵守香港僱傭法例 (除非特別情況),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如下: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多謝閣下的查詢,在領事館打工仍須遵守香港僱傭法例 (除非特別情況),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如下: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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