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 見工時口頭表示有, 但到實際要放時僱主表示沒有
本人於見工時, 同時跟僱主及人事部職員傾談, 當時人事部表示公司有有新病假可以領取, 每個月兩天.
然而, 本人因需要到醫院定期覆診, 因此提早向僱主表示需領取一天病假, 僱主表示公司政策一向都沒有有薪病的, 我曾向僱主表示見工時有提及過, 但僱主表示他不知道, 並指由於他不懂廣東話, 並稱如果當時知道人事部職員這樣提出, 他會糾正, 的確當時人事部是以廣東話向我提及的.
僱主其後問及有沒有書面證明, 例如合約是否有列明有有薪病假, 本人查看合約, 發現合約原來沒有提及過任何關於病假的資料.
因此, 僱主表示不會給予有薪病假, 並著我以年假代替.
本人認為十分不合理, 但請問僱主是否有權這樣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