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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 - 見工時口頭表示有, 但到實際要放時僱主表示沒有

by Ms C @, Thursday, July 16, 2015, 10:22 (3888 天前)

本人於見工時, 同時跟僱主及人事部職員傾談, 當時人事部表示公司有有新病假可以領取, 每個月兩天.
然而, 本人因需要到醫院定期覆診, 因此提早向僱主表示需領取一天病假, 僱主表示公司政策一向都沒有有薪病的, 我曾向僱主表示見工時有提及過, 但僱主表示他不知道, 並指由於他不懂廣東話, 並稱如果當時知道人事部職員這樣提出, 他會糾正, 的確當時人事部是以廣東話向我提及的.
僱主其後問及有沒有書面證明, 例如合約是否有列明有有薪病假, 本人查看合約, 發現合約原來沒有提及過任何關於病假的資料.

因此, 僱主表示不會給予有薪病假, 並著我以年假代替.

本人認為十分不合理, 但請問僱主是否有權這樣做呢?

有薪病假 - 見工時口頭表示有, 但到實際要放時僱主表示沒有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ly 17, 2015, 15:36 (3887 天前) @ Ms C

多謝閣下的查詢,以閣下的情況,公司是沒有依據僱傭條例之疾病津貼規定,疾病津貼及有薪年假是兩個項目內容,明顯違反勞工法例。因此我們建議閣下向人事部查詢及澄清,是否違反法例原意。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僱主不能視法例為無物。

*** 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3.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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