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主苛待
我岩岩做呢份準備踏入第3個月試用期。
我見到勞工法例其中一項寫,受到僱主苛待,可以即時終止合約,而無需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請問如何判定受僱主苛待,是否需要證明?
以下是我覺得受僱主苛待其中3個:
第一:我做文件既格式全部用返上一手(注:在此公司做了7年)提供既格式去COPY & PASTE,比返佢睇同簽名,
但佢每一項都話我錯,我有講我係跟上一手既做法做,
但佢就話上一手既錯吾代表我要跟佢錯,係我角度之前7年裡面既文件你就冇問題,
點解我跟足做法就我有問題。
第二,我係公司接聽公司客既電話單純地只講" 喂! 公司名" 最後收線時我有講再見,
但佢就話我冇禮貌,咁會影響佢公司形象,一定要講"早晨,公司名(語氣要自然開心生動)"
咁先可以。**但公司既同事並吾係每一個人都要咁講電話,唯獨得我一個要**
第三,公司有話會有勤工獎(定義是過了試用期、不遲到早退、不請假)先會有,
但因為我上面所講第二件事之後,佢加了新規定早上一定要同佢講早晨,放工一定要同佢講再見
先可以有勤工獎。
我既同事都認為佢係針對,強行令我自己遲職,令佢可以免付通知期既薪金。
大大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