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員工失蹤。解僱?賠贘?

by CC @, Friday, July 17, 2015, 17:16 (3887 天前)

以下是勞工處指引,

連續4星期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時後,
此員工已屬於<連續性合約>的員工,
1823解答就算之後有其中一個星期員工未能工作最少18小時,
因雙方沒有正式通知對方結束這段僱傭關係,
<連續性合約>仍然繼續。

在沒有試用期下,
如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而無明確規定則不少過 1 個月通知期。

但我有1個case 2個情況,
如員工已是<連續性合約>的員工,

1.
突然缺勤一個月後再上班,而並沒有通知僱主,
僱主能否因此錯失解僱該員工而不作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

2.
該員工缺勤一個月後通知僱主離職,
僱主是否可追討該員工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

當然以上,員工應得的薪金, 假期及補贘, 已按該員工所得的發放。


謝謝你們為以上疑問解答。

員工失蹤。解僱?賠贘?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ly 17, 2015, 18:08 (3887 天前) @ CC

多謝閣下的查詢,連續性合約員工,公司接受僱員缺勤一個月後上班,是相當重要的議題。僱主作出在接受僱員上班後僱員提出離職,重點是通知期是否為合理和合法行為呢? 在少量的資料下,提這議題的探究作參考。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