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有薪病假可享有天數
你好,我公司給我一年有14天的有薪病假,我現在第三個月,已使用2.5日有薪病假,但發覺工作並不合適,並擔心身體不適,需要看醫生。但公司需要按比例計算我可享有的有薪病假,請問我每月應有的有薪病假天數是多少? 扣除2.5天,我還能放多少天。
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僱員工作首12個月每月可累積2天的有薪病假,首12個月後每個月可累積4天的有薪病假,上限為120日,僱員如得到醫生開具連續4天以上的病假紙,且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可享有疾病津貼,疾病津貼為工資的4/5。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