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病假
你好,
僱員A在本公司於2015年9月10號為最後上班日。
而該僱員離職後,要求公司補償於2014年9月份的一次長達4天的病假.以及2013年10月一次長達6天的病假。
僱員亦已向公司提供該兩次病假的相關醫生證明書。
請問公司是否有責任要補償給予該位僱員1年前及2年前的病假。
你好,
僱員A在本公司於2015年9月10號為最後上班日。
而該僱員離職後,要求公司補償於2014年9月份的一次長達4天的病假.以及2013年10月一次長達6天的病假。
僱員亦已向公司提供該兩次病假的相關醫生證明書。
請問公司是否有責任要補償給予該位僱員1年前及2年前的病假。
多謝閣下的查詢,病假是僱員領取法例下的病假津貼,其基本享用資格,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3.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故追討過往的病假補償時,需了解相關情況有否違反法例要求。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