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您好!
我在一間飲食業集團任職培訓主任,屬寫字樓員工,朝九晚六,五天半工作,銀行假期.
因新開業分店人手不足,於本年九月份,公司開始要求我到分店擔任前線工作,長達一個多月,期間我兩隻手部有多處燙傷.
至本年十一月份,分店又再次人手不足,公司再次要求我到分店擔任前線工作,我拒絕了並且辭職.
現有以下問題請求幫助:
1.這樣的工作安排,是否違反僱傭條例?
2.於本年九月份擔任前線工作期間我兩隻手部有多處燙傷,現留下很深的疤痕,這可否向僱主追討賠償? 從那途徑追討? 追討金額應怎彌定?
P.S.受傷時我並沒有報工傷.
3.我任職已滿一年,因不合理的工作安排而辭職,如那公司於今年年終有派發花紅,我是否有足夠理據追討花紅?
感謝您們的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