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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December 02, 2015, 09:55 (3750 天前) @ Peterson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訂明,僱員按連續性合約(4.1.18)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條例訂明,若公司在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看來使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即屬無效。若閣下所述情況而言,僱主必須修正其合約內容,並符合勞工法例規定。
閣下可就疑問致電本會權益幹事查詢,共同清晰疑問所在,聯絡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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