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為裁員而強迫員工辭職而不作賠償,這是否違法?可以怎追討賠償?
多謝閣下的查詢,裁員的定義,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爲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上司如多番出言不出遜,閣下必須記錄在案,若權益受到損害必須透過勞工處調停。若寫自動離職信對個人而言應慎重其事,了解有何損失。
如需協助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