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本人於12月4日做手術 ,一直至今仍放病假。
3月初公司聯絡本人,有薪病假已經用完,所以2月沒有糧出
經本人向公司查詢後,計算方法係扣掉之後曾經拿取過的sick leave (並非連續4日),連同是次連續sick leave
所以2月沒有薪金
本人質疑公司計算方法,公司表示若我要按照勞工法計算,會補回2月人工,但本人需扣除以往曾經拿sick leave 的錢
但本公司1日sick leave 是不用扣薪
請問這個做法可以嗎?
本人於12月4日做手術 ,一直至今仍放病假。
3月初公司聯絡本人,有薪病假已經用完,所以2月沒有糧出
經本人向公司查詢後,計算方法係扣掉之後曾經拿取過的sick leave (並非連續4日),連同是次連續sick leave
所以2月沒有薪金
本人質疑公司計算方法,公司表示若我要按照勞工法計算,會補回2月人工,但本人需扣除以往曾經拿sick leave 的錢
但本公司1日sick leave 是不用扣薪
請問這個做法可以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身體不適放取疾病津貼假期,按法例要求有相關規定的原則;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有薪病假的類別及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倘若公司制定福利是高過僱傭條例,還是跟隨僱傭條例(即基本線)。閣下可參考法例內容或聯絡本會幹事,以便將事情進一步了解。請參閱下列法例的基本條件: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疾病津貼,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有薪病假的類別,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 類及第2 類。第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第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
如需協助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