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多謝閣下的查詢,身體不適放取疾病津貼假期,按法例要求有相關規定的原則;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有薪病假的類別及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倘若公司制定福利是高過僱傭條例,還是跟隨僱傭條例(即基本線)。閣下可參考法例內容或聯絡本會幹事,以便將事情進一步了解。請參閱下列法例的基本條件: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疾病津貼,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有薪病假的類別,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 類及第2 類。第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第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
如需協助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