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假工作的補假問題
多謝閣下的查詢,首先理解法定假日(12天勞工假期),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1月1日 (2)農曆年初一 (3)農曆年初二 (4)農曆年初三 (5)清明節 (6)勞動節(5月1日)(7)端午節 (8)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9)中秋節翌日 (10)重陽節 (11) 國慶日(10月1日)(12)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公眾假期(12+5天共17天) 復活節3天、佛誕1天及聖誕節1天。
假日薪酬,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以工資代替假日的限制,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
「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
法例訂明,在法定假日工作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作出以下的安排:
安排另定假日的期限;在法定假日前的60天內;或在法定假日後的60天內。
預先通知僱員另定假日的期限;在另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通知僱員,在法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通知僱員
故入職時,需了解僱傭合約內容,而在放取假期時視乎雙方協商而定,不能低於法例要求。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