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閣下的查詢,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僱員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閣下如需更多僱傭條例資訊,可瀏覽勞工處網頁的勞工法例,有您所需的詳盡資料。
關於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服務年期第1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7。第1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7。第3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8。第4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如此類推最高至14天
法定假日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 1月1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清明節 (6) 勞動節(5月1日) (7) 端午節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9) 中秋節翌日 (10) 重陽節 (11) 國慶日(10月1日) (12) 冬節或聖誕
產假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 連續10星期的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產假薪酬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10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