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曠工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ne 04, 2016, 19:22 (3565 天前) @ nic

多謝閣下的查詢,就事情而言需要評估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可聯繫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有待了解相關請假手續、離職時whatsapp函件是否公司常規程序,及更期改變等等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5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1.僱員的行爲。2.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3.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4.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4.其他實質理。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