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閣下的查詢,僱主招聘僱員入職,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有僱員的入職資料,包括工資及僱傭紀錄,所有僱主無論何時均須存放每一位僱員在過去12個月內的工資及僱傭紀錄。紀錄內應列出 :
1. 僱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 僱員開始受僱的日期;
3. 僱員的職位;
4. 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
5. 僱員每個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如適用;
6. 工資期;
7. 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産假、侍產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8. 年終酬金的款額及酬金期 (如適用);
9.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
10. 終止僱傭日期 (如適用)。
工資及僱傭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6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違例與罰則
僱主未有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
勞工處職員可檢查上述紀錄,查問有關人士及檢取任何與《僱傭條例》所訂罪行有關的證據。任何人士不遵行有關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當然,工作後須付工資的。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