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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年假發放安排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July 07, 2016, 17:54 (3532 天前) @ Fan

多謝閣下的查詢,公司因工作繁忙未能安排放取假期,而僱主又要求短時間內放清假期,導致雙方在權利問題上有爭議,或將產生更複雜的問題,期望雙方可協商處理,最終可達致共識解決。
根據法例要求,年假的放取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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