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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合約員工

by Mini, Friday, August 05, 2016, 15:27 (3503 天前)

法例上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是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十八小時或以上

我想問我是PT,係自己每個星期揀時間返工,有時會連續1,2個月都夠每星期18個鐘,
有時個排唔得閒又會有1,2個月有d星期唔夠18個鐘,又有d星期夠,
我想知以上既情況我算唔算係連續性合約員工?

係要每個星期都要有18個鐘先算,定係有1,2個月返到就算係??

Thanks.

連續性合約員工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August 08, 2016, 10:28 (3501 天前) @ Mini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下並沒有「兼職僱員」這概念。僱員無論是擔任「全職」或「兼職」工作,均受勞工法例保障。在工作中發生的情況和過程中,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就閣下所列出情況而言,如雙方在利益上已達到共識,便可共同協商處理。相反,若有爭議須往勞工法庭尋求協助。
按《僱傭條例》列明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可享有勞工條例內的櫂益。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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