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障問題
你好,本人是在2016年5月31日入職公司,在8月份發現懷孕了,現還未通知僱主,我在勞工處網站的勞工法例裡看到僱主不得解僱懷孕職員,除非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還有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
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本人合約的試用期為3個月,即是否過了31/8/2016僱主就不能解僱我,除非我犯了嚴重的過失需要即時被解僱,還有我想問一下嚴重的過失大概是指什麼?遟到可否被定為一種嚴重的過失?另外我想問當我需要請假進行產檢,是否只要列明是產科檢查有醫生簽署也可作病假處理,一個月有2天?本人打算在9月份便告知僱主懷孕的消息,請問這個做法是否正確?謝謝為我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