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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合約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September 12, 2016, 10:09 (3466 天前) @ Billy

多謝閣下的查詢,有關僱傭合約(無論或是兼職)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的爭論,全職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按上述相關的條件,閣下因旅行事情更需了解是屬於有薪或冇薪。其次,法定假日(中秋節)之前(入職)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故此,在計算時釐清問題所在如屬僱傭條例下僱員應受保障。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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