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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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薪酬,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可享有10星期有薪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即以入職時向前倒數;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醫生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
僱員遞交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
有關嚴重過失指控,屬僱傭條例的第9條,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1.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2.行爲不當;3.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僱員須舉證僱主上述是否合法行為。若因公司倒閉,僱員要向勞工處備案追討,並透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渠道獲補償。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