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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障問題

by Polly @, Tuesday, August 23, 2016, 09:59 (3486 天前)

你好,本人是在2016年5月31日入職公司,在8月份發現懷孕了,現還未通知僱主,我在勞工處網站的勞工法例裡看到僱主不得解僱懷孕職員,除非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還有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
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本人合約的試用期為3個月,即是否過了31/8/2016僱主就不能解僱我,除非我犯了嚴重的過失需要即時被解僱,還有我想問一下嚴重的過失大概是指什麼?遟到可否被定為一種嚴重的過失?另外我想問當我需要請假進行產檢,是否只要列明是產科檢查有醫生簽署也可作病假處理,一個月有2天?本人打算在9月份便告知僱主懷孕的消息,請問這個做法是否正確?謝謝為我解答

生育保障問題

by Polly, Tuesday, August 23, 2016, 17:18 (3486 天前) @ Polly

另外我想問,如果在懷孕期間,公司倒閉老闆唔做,懷孕僱員可以得到什麼保障?

生育保障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September 12, 2016, 12:09 (3466 天前) @ Polly

抱歉在翻閱資料時發覺未回覆閣下問題,再次表示抱歉。
產假薪酬,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可享有10星期有薪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即以入職時向前倒數;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醫生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

僱員遞交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
有關嚴重過失指控,屬僱傭條例的第9條,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1.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2.行爲不當;3.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僱員須舉證僱主上述是否合法行為。若因公司倒閉,僱員要向勞工處備案追討,並透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渠道獲補償。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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