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金問題
本人於今日5月2日向僱主提出離職(利申未滿3個月7日通知),但後來僱主要求我再三考慮而且將5月6日當作我請假來處理,不過我家中發生意外,需於5月6日離港,5月13日才回港!這樣情況下我5月4日上班當天,可否要求5月2日作離職通知,最後工作日5月9日!但由於5月6,8及9日不在香港,可否補3日薪金作離職通知金抑或要補足7日離職通知金,之後等公司補回有上班日子的薪金??
多謝閣下的查詢,按閣下所述情況而言,建議閣下先確定提出離職的日期,由於閣下於5月2日提出離職後,如有作出任何更改,須再給予新的通知期,閣下的通知期為7日,如不足7日須支付不足日數的代通知金,以閣下提供的資料,閣下如在5月4日提出離職通知,最後工作天應為5月11日。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於僱員離職後7天內支付薪金。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