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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有假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y 05, 2017, 15:09 (3231 天前) @ Cookies

想請問如何計算有薪病假?

我2016年11月5日入職,曾於2017年3月3日至3月6日(4天病假)及2017年4月9日至4月12日(4天病假)放取病假。
3月份的病假公司已計算疾假津貼給我,想請問4月份的4天病假是否也可享有疾假津貼?

我查看了勞工處的條例,入職首12個月工作滿1個月可享有2天有薪病假..

多謝閣下查詢。
僱傭條例規定,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需享有疾病津貼,亦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 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最多不得超過120天。
閣下於2016年11月5日入職,到2017年4月5日為止共積累了5個月×2天=10天 有薪病假。
閣下4月份的4天病假可享有疾假津貼。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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