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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假期薪金事宜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September 13, 2017, 10:17 (3100 天前) @ Kiki Luk

多謝 閣下查詢。

按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12天法定假日(勞工假)。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作出以下的安排:在法定假日前或後的60天內安排另定/代替假日予僱員休息。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僱員以月薪形式支薪,即10月的三天法定假期薪酬已計算在月薪之內,不需額外支付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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