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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September 13, 2017, 10:52 (3100 天前) @ Rainbow

多謝 閣下查詢。

病假可分為無薪病假 或 有薪病假。

按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即第13個月開始)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僱員如需領取疾病津貼必須: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病假紙)、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11/8至10/9才滿一個月,方能累積“有薪病假”。當然,期間如患病亦可休取無薪病假(需向僱主提供病假紙),不過不能享受疾病津貼,即病假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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