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工俾拖糧,可點做
是咁的!我在2017年9月11日返咗一日工(係兼職),在當晚放工我就同個外判頭講唔做,佢話糧期係17號,咁我在18號再問過佢,佢又話唔知幾時有,咁請問接下來我可點做?正確應幾號才可上勞工處?如果勞工處都解決唔到,又可點做呢?希望能得到答案,謝!
是咁的!我在2017年9月11日返咗一日工(係兼職),在當晚放工我就同個外判頭講唔做,佢話糧期係17號,咁我在18號再問過佢,佢又話唔知幾時有,咁請問接下來我可點做?正確應幾號才可上勞工處?如果勞工處都解決唔到,又可點做呢?希望能得到答案,謝!
多謝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裡關於支付工資的規定。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根據 閣下提供資料,一般情況下離職後七天仍未收到工資, 閣下已可向僱主作出追索,如有需要則前往勞工處登記作追索。而在勞工處調解失敗後, 閣下可經勞工處轉介下到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申索,尋求法律裁決。
不過,基於閣下說:“同個外判頭講”,假設 閣下從事建造業,而在建造業代償工資責任方面,僱員如遇判頭拖欠薪金,須於工資到期後60 天內,以書面通知總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大判須在接獲通知書後30天內支付工資,而大判所墊支的工資可循民事錢債程序追討該判頭。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多謝回覆,比上勞記有用很多,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