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未放之大假
本人辭職, 最後工作日應該是10月31日, 但到10月31日止會有2日大假未放。關於剩餘年假計算方法有以下疑問 :
(1) 公司是否沒有權要求我於離職前放剩餘的年假? 是否必須以薪金補償我未放之年假?
(2) 公司是否沒有權要求我把我未放既2日大假, 於11月1日及11月2日先放, 而把我既last day改到11月2日,
公司說會出多2日糧比我, 姐係11月1日同2日既糧, 我想問公司有無權咁樣做?
公司話如果雙方同意就可以, 但我覺得我比足通知期公司, 點解公司要逼我放我未放既果2日大假?
以上會否有任何相關法例及條文支持? 期望回覆解答!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