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本人在現有公司受僱滿40星期, 已經符合可放10星期有薪產假, 但想了解如果本人放完了10星期有薪產假之後想接著再放多20天無薪產假,是否可以? (因本人是在香港工作合約也是跟香港的勞工法,但公司總部是澳門的, 因為澳門是可以有90天合計有薪及無薪產假), 我是否只要跟澳門總部HR溝通好就可以多放20天無薪產假?
本人在現有公司受僱滿40星期, 已經符合可放10星期有薪產假, 但想了解如果本人放完了10星期有薪產假之後想接著再放多20天無薪產假,是否可以? (因本人是在香港工作合約也是跟香港的勞工法,但公司總部是澳門的, 因為澳門是可以有90天合計有薪及無薪產假), 我是否只要跟澳門總部HR溝通好就可以多放20天無薪產假?
多謝閣下查詢。根據香港《僱傭條例》,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的產假。如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另外,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額外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為止的假期。或者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上述均需出示由註冊醫生簽發的證明書)。
香港《僱傭條例》訂明之產假日數為10星期,澳門法例是不適用於香港的。但如 閣下需要公司額外提供20天產假,需提出合情、合理的理由與僱主協商,獲得僱主理解並同意,法不外乎人情。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鼓勵僱主推行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勞資雙方進行有效溝通而達致和諧的勞資關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請問若在試用期內的產檢, 附有醫生病假証明書, 是否算作為有薪病假(4/5)?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57章》33條,根據“病疾病津貼3C條”規定,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女性僱員,在第(3A)或(3B)款所指的每一病假日,均須獲付給疾病津貼。當然,前提是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3A) 凡在懷孕中或分娩後的女性僱員,須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者,其因接受該項檢查或治療而缺勤的日子,均屬病假日。
(3B) 凡女性僱員流產,因流產而缺勤的日子,均屬病假日。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 閣下已受僱滿一個月,累積了2天有薪病假日數,出示到產前檢查醫生證明書(病假紙),則試用期內的產檢日亦可獲4/5疾病津貼。相反,如 閣下未有累積到有薪病假日數,則產檢日屬無薪的。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作一假設,請提供進一步資料方能作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