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賠償
合約試用期為6個月,並列明如果僱員於試用期內離職需2星期通知及賠償相等於半個月的薪金
請問試用期內離職,有2星期通知,公司要求賠償是否合法?
合約試用期為6個月,並列明如果僱員於試用期內離職需2星期通知及賠償相等於半個月的薪金
請問試用期內離職,有2星期通知,公司要求賠償是否合法?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僱傭情況】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通知期】無需通知期
【代通知金】無需代通知金
【僱傭情況】(1)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通知期】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代通知金】需付代通知金
【僱傭情況】(2)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完成試用期
【通知期】不少於7天通知
【代通知金】需付代通知金
【僱傭情況】(1)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通知期】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代通知金】需付代通知金
【僱傭情況】(2)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通知期】不少於1個月通知
【代通知金】需付代通知金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 閣下仍處於六個月試用期內,正常只要按法例/僱傭合約規定給予足夠的通知期(2星期),便不需作出任何補償,除非 閣下遞信後即時離職才要支付代通知金。
《僱傭條例》訂明: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感謝回覆, 但若是在合約已列明, "若僱員於試用期(即6個月內)離職, 需要2星期通知向公司賠償半個月工資"的話, 是否需要賠償? 賠償是否合符法例?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其終止合約的意向而終止該合約,並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僱傭條例》中除代通知金條文外,並沒有其他相類似的僱員離職需賠償工資條文。
假設 閣下已按合約要求給予僱主足夠的通知期(2星期),例子:1/10通知僱主將於15/10正式離職,根據《僱傭條例》是不需要賠償代通知金的,當然亦包括不需要額外賠償半個月工資。因為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想問本人於一月九日遞交辭職信,並於一月十二日即時離職,代通知金需於何時支付予僱主?
而何否留待收到一月份的薪金後才支付代通知金?
本人已於去年十二月過了試用期。僱傭合約沒特別列明期限。但人事部要本人於收到薪金前提交代通知金,本人如不從會否違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