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年假發放
多謝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1)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2) 年假日數超過10天,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由於 閣下未有提供自身年假日數詳細資料,故未能進一步解答提問。法例主要是為保障僱員放取的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 閣下有分開放取年假要求,需提出合情、合理的理由與僱主協商,獲得僱主理解並同意,法不外乎人情。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鼓勵僱主推行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勞資雙方進行有效溝通而達致和諧的勞資關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