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關於年假發放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October 06, 2017, 16:00 (3077 天前) @ Alex

多謝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1)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2) 年假日數超過10天,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由於 閣下未有提供自身年假日數詳細資料,故未能進一步解答提問。法例主要是為保障僱員放取的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 閣下有分開放取年假要求,需提出合情、合理的理由與僱主協商,獲得僱主理解並同意,法不外乎人情。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鼓勵僱主推行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勞資雙方進行有效溝通而達致和諧的勞資關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