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未放之大假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是,僱員的有薪年假、產假日數,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而僱員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僱主如以工資代替年假,必須獲僱員同意,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例]:一名享有12天年假的僱員,可以享用10天年假而接受相等於2天年假的工資。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僱主要求 閣下於離職前放取剩餘年假,這是可以的(按比例年假除外*),因為年假需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而以工資替代年假是有限制的。同時,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的,故期間放取年假則通知期是會延長的。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