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滿約不續及遣散費問題
多謝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如入職時或續約時合約中已訂明終止合約日期,即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合約制),是默認僱員入職時已知悉合約終止日或期限屆滿日。這裏建議僱員可主動提早詢問僱主是否續約問題,得知答案以便靈活安排。
至於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這條文在合約制中是適用於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需要「提早」終止僱傭合約。
而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便可享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的權益。
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可享有遣散費:
(1)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2)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或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或 僱員遭停工
計算公式: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