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關於停工的定義,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另外,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或者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僱員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計算公式是一樣的: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閣下需要提供更多停工資料方可給予正確解答,如4星期中是否已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沒有獲發工資? 當然,僱員如符合法例要求而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