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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認為不需要工作崗位而要求離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怎麼算?

by John Wan @, Thursday, October 12, 2017, 10:40 (3071 天前)

因公司認為不需要工作崗位而要求離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應怎麼算?

因公司認為不需要工作崗位而要求離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怎麼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October 30, 2017, 20:49 (3052 天前) @ John Wan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領取遣散費的資格:
1.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2.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或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或 僱員遭停工

‧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部份內文):
1.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
2.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1)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2) 因裁員而遭解僱
或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計算公式: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 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註: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補償。

根據上述法例條文,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前提是遭僱主解僱,而不是自行離職。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指公司不需要 閣下的工作崗位,已符合裁員定義:“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閣下 如符合法例年資要求即可要求僱主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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