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糧 佬細失蹤
多謝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員若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終止。在該情況下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補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另外。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並支付法例規定的相關款項予僱員。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 閣下上班接近2個月仍未有工資出,由於被拖欠薪金已久, 閣下應攜同相關資料儘快前往相應區域的勞工處依循法律途徑向僱主追討欠薪(地址詳閣:http://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至於強積金供款亦是如此,應儘快前往強積金管理局作追索,熱線:2918 0102 (星期一至五上午8:45至下午5:45)。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