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兼職)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無試用期 /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 於 7 天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 1 個月通知
閣下需要提供更多資料方可給予正確解答,如入職時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對通知期的要求? 如 閣下是否符合到4.1.18連續性合約條款(即為僱主服務滿4星期,每個星期工時達18小時)? 因為 閣下言道「八月尾通知上司辭職,然後交了9月頭兩天的醫生紙就再沒上班」乃事件關鍵,關係到 閣下辭職行為是即時辭工或是有通知期的情況下解除僱傭關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