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酬金問題
我係上年入職嘅合約員工,合約寫明合約期係1至12月,每年年頭重新續約。合約有寫明有年終酬金,冇列明酬金期同發放日期。公司慣例每年4月發放,今年4月時按我上年入職後至上年12月工作左幾多個月,按比例照計返酬金比我。
Q1. 請問可否由此推論,公司酬金期以1月至12月計算?如否,請問合約員工嘅酬金期可否以合約期計算?
Q2. 如果以上皆非,請問係咪應該當冇列明酬金期,以農曆年為準?
Q3. 假設Q1酬金期係1月至12月嘅推斷合理,是否只要返足今年1月至12月,就必須發放年終酬金?
Q4. 請問酬金期計唔計埋辭職後嘅1個月通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