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代通知金
本人於七月十二日開始在該公司工作,在十月二十六日被即時解僱。事因本人工作中犯錯(之前亦有兩三次不同程度的犯錯),老闆電郵要求我把十月份的訂單並分類點算好後報數,老闆前後共4次只用電郵追問工作進度,但我無回覆,最後被即時解僱。
老闆引用以下條例: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想問一下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