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
僱主亦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1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按法例來說,僱員受僱滿第三年所產生的有薪年假,是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即第四年),第三年應是使用第二年的有薪年假。至於第三年在職期間要按比例放取年假,則涉及僱主是否容許僱員“借假”,而非僱傭條例規定。當然,有些僱主亦會以“共同假期年”齊整員工的年假計算日子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方便日後計算,但前提是僱主作出此安排。舉例如下:
共同假期年:201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2010 年9 月1 日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122* ÷ 365 × 7=2.34 天(進位至3 天)
(* 122 是由2010 年9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的日數)
僱員可選擇在2011 年內放這3 天年假,或將之與2011 年可享有的7 天年假合併(共10 天),在2012 年內享用。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