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由於部份內容不夠清晰,如『新公司用了1萬元buy out 我,未做夠一年離職需賠償新公司1萬元』,這1萬元是什麼款項? 請提供進一步的資料才能給予正確解答,如合約內容。
一般來說,僱傭條例第十章的「僱傭保障」部分,目的是防止僱主爲了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其中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有: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僱主一定要更改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以延長試用期,而 閣下又不同意的情況下,可視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而解僱 閣下。相反,僱員可提出補償申索,但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當然,這可能需要透過勞工處或勞審處等法律途徑解決)。
當然,如 閣下選擇離職,則要注意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7天通知
離職一般只需按上述法例的規定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可,至於需賠償1萬元則要視該款項的給予條件,何謂“buy out”要進一步清晰才能給予意見,例如:該1萬元是閣下承諾做滿一年的保證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