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病假紙”是指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另外,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醫生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應診紙已清楚列明"不是病假証明“,而且 閣下亦不是懷孕期間的檢查,而是事前婦科檢查,到診目的並非因為需要治療疾病,故閣下之檢查是不能作為病假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