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僱員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4/5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病假紙)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 閣下入職已滿一年,期間並未曾使用有薪病假,按法例來說應已累積24天有薪病假,只要病假是“連續性4天”並出示到“病假紙”,即可享有4/5薪酬。至於星期六不須上班日撞正病假,有薪與否則要視乎僱傭合約的規定,假設星期六屬有薪,則該日病假亦應享有4/5薪酬,僱主亦無須另補病假。
所以,如 閣下的僱傭合約列明每年有薪病假只有12天,則已違反法例的規定屬無效的(上文第三段)。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作一個假設,請提供進一步資料才能作準確的解答,如受僱日數、合約內容。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