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才滿40星期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如僱員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的時間『少於40星期』,則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10星期無薪產假』。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及產假薪酬的享有條件,在你開始產假時因你服務未足40星期,故此產假不會享有薪酬。至於產假期間的休息日是視為產假,僱主不需給予薪酬和另補休息日予僱員;而產假期間的勞工假,基於 閣下無資格領取產假薪酬,是視為法定假期,僱員可享有全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