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產假期間才滿40星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November 07, 2017, 14:50 (3045 天前) @ Chan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如僱員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的時間『少於40星期』,則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10星期無薪產假』。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及產假薪酬的享有條件,在你開始產假時因你服務未足40星期,故此產假不會享有薪酬。至於產假期間的休息日是視為產假,僱主不需給予薪酬和另補休息日予僱員;而產假期間的勞工假,基於 閣下無資格領取產假薪酬,是視為法定假期,僱員可享有全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